请示、报告处理程序

  

 
 

 

各单位、部门提交请示、报告

登记、分类、编号

送校办负责人签批

送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

送分管校领导批示

送校办负责人阅

答复 请示、报告提交单位

 

归档备查

   

    注:安中大楼705室,电话:8248

 

规范事项:

  (1)各单位、部门需请示、报告的事项,原则上以书面形式,单位领导应签名并加盖公章。

  (2)对于工作事项的请示,原则上应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;汇报工作情况的报告、建议等,也应在报告校领导的同时报送相关职能部门。

  (3)请示只能一事一文,报告不能夹带请示事项。

  (4)书面请示或报告应先送交校办登记后分送有关校领导,各单位、部门不能直接呈送校

领导。

  (5)口头向领导报告工作,应事先与校办联系,由校办统筹安排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