请示、报告处理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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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安中大楼705室,电话:8248
规范事项: (1)各单位、部门需请示、报告的事项,原则上以书面形式,单位领导应签名并加盖公章。 (2)对于工作事项的请示,原则上应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;汇报工作情况的报告、建议等,也应在报告校领导的同时报送相关职能部门。 (3)请示只能一事一文,报告不能夹带请示事项。 (4)书面请示或报告应先送交校办登记后分送有关校领导,各单位、部门不能直接呈送校 领导。 (5)口头向领导报告工作,应事先与校办联系,由校办统筹安排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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